转眼间又到了九月,回望2018年春初、春夏,税制改革可谓是大刀阔斧,感觉让人有些应接不暇,税前扣除管理凭证的大餐,还没来得及细细品味儿呢,2018年8月31日又通过了主席令第九号,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今天,我就跟大家一起解读一下这份对我们每个职工息息相关的文件。
一、新个税法变化解读:
根据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实施分两个时间点:第一阶段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也就是说,从今年国庆开始大家就要以5000元的免征额来交个税了!
新个人所得税与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对比:
可以看出,此次级距的拓宽,只针对低税率级距,明显体现出本次税改的主导思想:即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对于中高收入者,并没有太多调整,这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公平。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阶段。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房屋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也将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
新税法下个税的计算方法: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综合所得-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X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分级计算税率表
举个例子:李四在2018年10月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税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按现有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00)-3500=5400元,参照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则应纳税:5400×20%-555=525元
*按新的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00)-5000=3900,参照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元,则应纳税:3900×10%-210=180元。
*结论:少交了525-180=345元,降幅超过65%
另外新个人所得税法课税所得项目由原来的11项合并至9项,具体对比如下表:
二、新税改企业和个人首当其冲面临挑战
1、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将接连两次需要对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系统做出及时准确的调整。
2、随之而来的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应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股权激励对应的计税方式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3、公司管理层需要事先考虑资源调配,比如专业财税人员、信息系统以及内部流程转变,是否能够应对新税法预扣缴项下新增的员工附加扣除项等需求。
4、对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后的执行交接期间,即2018年10月份以后的工资发放,我认为还需要注意避免在执行本规定前后的工资额变动幅度过大,比如我曾经遇到过的一些施工企业有大量月工资三千五百元的人员,如果十月份开始执行之后又大幅的变动,一下子把月工资全部涨到五千元,再加上数量又相应的减少,那势必会引起申报指标的异常,较大数据的异常就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稽查。
三、系统化个税管理对我们未来的影响:
1.监管将更加严格,更多的收入纳入征税管理中;
2.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的出现,可能促使个税申报系统实现链条式互相监督,如:引入住房租金需取得发票作为专项扣除,下游租房会积极监督上游发票开具,上游开具发票就会涉及个人所得数,环环互相监督起来;
3.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纳税人以后可能会自行汇算申报,更多收入信息会因系统逐步完善而被集中到一起,且个人身份证与税收信用牢牢绑定在一起,纳税人需增强自身的纳税意识,以免成为失信人员。